山东省药学科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山东省药学科学院(以下简称省药科院)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科研院所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省药学科学院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 省药科院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是省药科院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推动省药科院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业务上接受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 省药科院科协的宗旨是:为省药科院发展服务,为省药科院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省药科院科协的主要任务:
1.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2.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3.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培训和科技咨询活动;
4.推荐、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
5.反映省药科院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加强自律管理,促进职业道德建设;
6.支持省药科院科技工作者加入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省级学会,积极参加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活动,发挥团体优势,为促进省药科院科学发展服务;
7.完成省药科院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省药科院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高级技能人员等,承认并遵守省药科院科协章程,由本人申请,经省药科院科协确认,即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省药科院科协章程,执行省药科院科协决议;
2.参加省药科院科协组织的活动,完成省药科院科协委托的任务;
3.参加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省级学会、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举办的活动;
4.在省药科院科协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对省药科院科协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七条 会员退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药科院科协确认,即可退会。
第八条 对触犯刑律、违反省药科院规章制度和省药科院科协章程的会员,经省药科院科协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九条 省药科院科协实行民主办会。其领导机构是省药科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和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在省药科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药科院科协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省药科院科协工作。
第十条 省药科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决定省药科院科协的工作任务;
2.制定和修改省药科院科协章程;
3.审议省药科院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选举省药科院科协委员会委员;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省药科院科协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省药科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省药科院科协主席、副主席,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
3.制定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
4.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5.组织召开省药科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省药科院科协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人选一人,副秘书长人选若干人,由省药科院科协委员会讨论通过。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省药科院科协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学会(学组)等机构。
第十四条 省药科院应为省药科院科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省药科院科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申请注销:
1.决定自行解散的;
2.所在省药科院解散、破产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1.省药科院资助;
2.会员会费;
3.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山东省药学科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山东省药学科学院科学技术协会。